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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奉执民字第2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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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奉化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被告孙品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的(2012)甬奉溪民三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孙品尧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院长签发,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公告,责令孙品尧在2013年9月12日之前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品尧仍然不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交房义务。2013年12月3日,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孙品尧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但孙品尧采用泼洒汽油、威胁跳楼等手段抗拒执行。因孙品尧的行为已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本院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月8日,奉化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鉴于案情重大,本案暂不宜立即强制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奉执民字第2203号案终结执行。待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书记员:周梅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