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蓓,女,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招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贤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宏武,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雪梅,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蓓与被执行人安徽招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庐民一初字第01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冬梅审判员:朱江审判员:苏星
书记员:王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