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劲松,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滁州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以(2010)滁琅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劲松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李劲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劲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5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劲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系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劲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