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邹某某,男,1945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9日以(2001)涡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邹某某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08年4月和2011年1月依法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9月至2013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邹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