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齐龙,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以(2009)固刑初字第02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齐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以(2010)蚌刑终字第00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郑齐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齐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至2013年10月止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齐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首次减刑时应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齐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方璟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