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建,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以(2011)包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案经本院二审,以(2011)合刑终字第00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张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杨以林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