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潘某某,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以(2008)临刑重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案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我院于2012年1月13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其所获行奖励,应依法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鉴于其刑期止日为2014年9月27日,至本裁定裁定之日不足一年,故可对其减去剩余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9月2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方璟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