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勇,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和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日以(2002)马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勇犯抢劫、强奸、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9日以(2002)皖刑终字第4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7年2月、2008年10月、2011年1月裁定对其共五年。
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至2013年10月止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方璟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