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魏文东与王清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阜民执字第9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魏文东,阜平县下庄乡菜池村王庭沟004号,农民。被执行人王清亮,阜平县阜平镇法华村,居民。

魏文东申请执行王清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阜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车管查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阜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胡俊林执行员王惠生执行员张玉堂

书记员:李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