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文东,阜平县下庄乡菜池村王庭沟004号,农民。被执行人王清亮,阜平县阜平镇法华村,居民。
魏文东申请执行王清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阜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车管查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阜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胡俊林执行员王惠生执行员张玉堂
书记员:李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