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四川七巧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道勋。被执行人胡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旌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胡杨的银行存款140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远志审判员:宋志林代理审判员:唐宁
书记员:苏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