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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四川七巧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旌法执第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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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四川七巧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道勋。被执行人胡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旌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胡杨的银行存款140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远志审判员:宋志林代理审判员:唐宁

书记员:苏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