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肥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朱海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合肥平安汽车客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林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平安汽车客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00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冬梅审判员:朱江审判员:苏星
书记员:王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