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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何元胜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清新法刑初字第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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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元胜,绰号“何伯”,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址:清远市清新区,现住清远市清新区。因本案,于2014年3月2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4)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元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元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1日凌晨四时许,被告人何元胜和自己的朋友“全保”等三人来到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林苑宾馆,因查询旅客信息与宾馆前台服务员冯某某发生争执。在冯某某以不符合规定拒绝何元胜等人的要求后,被告人何元胜借着酒意辱骂冯某某,并将前台放着的一台电脑主机和二台电脑液晶显示器推倒损坏,又拿花盘、计算器等物品扔砸向冯某某。此时闻讯赶回的宾馆老板江某某制止冯某某的过程中,被冯某某将其左环指扭伤致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经现场勘验:损坏的财物为一块精英G41主板[经评估:价值人民币(下同)315元],一块英特尔E5300CPU(经评估:价值270元),一台LGE19448S显示器(经评估,价值648元)、一台明基G915WA显示器(经评估:价值539.1元)、一个瓷器招财猫(经评估:价值33.58元)、一个蓝色花盘(经评估:价值7.75元),上述财物价值共计181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元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书,证人冯某某、冯洪坚的证言,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元胜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并任意损毁私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元胜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归案后能坦白认罪,本院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元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胡燃审判员:侯召星审判员:吴楚燕

书记员:陈家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