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喻俊杰,男,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户籍地址:清远市清新区。法定代理人钟水英,女,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户籍地址:清远市清新区。法定代理人喻维生,男,汉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户籍地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梁志勇,男,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户籍住址: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梁玉飞,男,汉族,户籍住址:清远市清新区,现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刘永君,男,汉族,户籍住址: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刘培英,男,汉族,户籍住址: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谢建英,女,汉族,户籍住址:清远市清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喻俊杰与被执行人梁志勇、梁玉飞、刘永君、谢建英、刘培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清新法执字第8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国洪审判员:冯志荣审判员:植永强
书记员:张志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