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被告人曹国彬犯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清新法刑初字第4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国彬,绰号“彬仔”,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1月5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3年9月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国彬犯制造毒品罪,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学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国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3月的一晚,因“傻周”(另案处理)想要毒奶茶,刘某某(已判刑)介绍“傻周”提供了3克毒品氯胺酮、人民币600元给何某甲、朱某某(均已判刑),被告人曹国彬伙同何某甲、朱某某利用3克毒品氯胺酮、安眠药、市面上购买了优乐美奶茶等物品作为原材料,在清远市粤辉酒店509房内,通过混合、加热等方法,制成毒奶茶10包交回“傻周”。几天后,刘某某为了得到毒奶茶,又提供人民币1500元、20克毒品氯胺酮、1克毒品冰毒、普卡肾上腺注射液等钱物给何某甲、朱某某,被告人曹国彬伙同何某甲、朱某某利用毒品氯胺酮、毒品冰毒、安眠药、普卡因肾上腺注射液、市面上购买的优乐美奶茶等物品作为原材料,在清远市清城区环城二路拉尾岗东八座502房何某甲的家,通过混合、加热等方法,制成毒奶茶50包交回刘某某贩卖。2、2013年8月底至9月2日间,被告人曹国彬通过网购盐酸曲马多、麦芽酚、香兰素、色素、“细油”等原材料及烧杯、酒精灯等工具,在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六号区69栋1梯601其住处,通过混合、加热等方法,制成毒品“麻果粉”1000多克。2013年9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曹国彬驾驶粤RCE0**号日产汽车,携带所制造的毒品窜到清新区山塘回正废品收购站,提出要该站的老板何某乙与其一起参与制毒,遭到何的拒绝,期间双方发生争执并打斗,然后何某乙打电话报警,被告人曹国彬弃车逃跑。山塘派出所接报案后到现场处警,并对被告人曹国彬留下一辆粤REC0**日产小车进行检查,查获毒品一批。经鉴定,甲基苯丙胺1600克,含量为0.2MG/100MG,海洛因3.2克,大麻酚3.8克,氯胺酮3.1克。2013年9月6日,公安机关民警在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六号区69栋1梯601将被告人曹国彬抓获,并在该屋内起获黄色粉末两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0克)盐酸曲马多、麦芽酚、香兰素、色素、“细油”等制毒原材料及烧杯、酒精灯等一批制毒工具。被告人曹国彬辩称,其没有制造毒品,查获的原材料及毒品也不是被告人的,而是一个叫“靓女”的。

经审理查明,1、2011年3月的一晚,因“傻周”(另案处理)想要毒奶茶,刘某某(已判刑)介绍“傻周”提供了3克毒品氯胺酮、人民币600元给何某甲、朱某某(均已判刑),被告人曹国彬伙同何某甲、朱某某利用3克毒品氯胺酮、安眠药、市面上购买了优乐美奶茶等物品作为原材料,在清远市粤辉酒店509房内,通过混合、加热等方法,制成毒奶茶10包交回“傻周”。几天后,刘某某为了得到毒奶茶,又提供人民币1500元、20克毒品氯胺酮、1克毒品冰毒、普卡肾上腺注射液等钱物给何某甲、朱某某,被告人曹国彬伙同何某甲、朱某某利用毒品氯胺酮、毒品冰毒、安眠药、普卡因肾上腺注射液、市面上购买的优乐美奶茶等物品作为原材料,在清远市清城区环城二路拉尾岗东八座502房何某甲的家,通过混合、加热等方法,制成毒奶茶50包交回刘某某贩卖。何某甲、朱某某将制得的50包毒奶茶给回刘某某贩卖。2011年3月23日晚抓获刘某某时,公安机关从刘某某的家里起毒奶茶39包。2、2013年8月底至9月2日间,被告人曹国彬通过网购盐酸曲马多、麦芽酚、香兰素、色素、“细油”等原材料及烧杯、酒精灯等工具,在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六号区69栋1梯601其住处,通过混合、加热等方法,制成毒品“麻果粉”1000多克。2013年9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曹国彬驾驶粤RCE0**号日产汽车,携带上述所制造的“麻果粉”等毒品到清新区山塘回正废品收购站,提出要该站的老板何某乙与其一起参与制毒,遭到何的拒绝,期间双方发生争执并打斗,后何某乙打电话报警,被告人曹国彬弃车逃跑。山塘派出所接报案后到现场处警,并对被告人曹国彬留下一辆粤REC0**日产小车进行检查,查获毒品一批:红色粉末13包及褐色固体1包(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600克,含量为0.2MG/100MG),白色固体1块(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3.2克),植物碎料2包(经鉴定,检出大麻酚成分,净重3.8克),白色晶体1包(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3.1克)。2013年9月6日,公安机关民警在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六号区69栋1梯601将被告人曹国彬抓获,并在该屋内起获黄色粉末两包、盐酸曲马多、麦芽酚、香兰素、色素、“细油”等制毒原材料及烧杯、酒精灯等一批制毒工具。经鉴定,起获的黄色粉末两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0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物证 (1)扣押笔录、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曹国彬处扣押了红色粉末、白色晶体、白色粉末、褐色固体、植物碎料、液体、黄色粉末、粤RCE0**小车等物;从刘某某处扣押了39包“优乐美奶茶”。(2)发还清单:证明将粤RCE0**小车及车钥匙发还给车主黄建华。2.书证 (1)抓获经过:证明抓获被告人曹国彬的情况。(2)曹国彬的户籍查询信息:证明曹国彬出生于1984年10月24日,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何某乙、朱某某因涉嫌吸食毒品被处以拘留十四天。(4)检验报告:证明曹国彬、朱某某尿检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5)粤REC0**车辆行驶证及汽车租赁合同:证明朱某某与黄建华的租车合同。(6)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二份):A、证明朱某某、何某甲、刘某某曾因涉制造毒品罪已判刑,被告人曹国彬是同案人。B、证明曹国彬曾于2009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7)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曹国彬于2010年9月2日刑满释放。3.证人证言 (1)证人何某乙的证言:2013年9月3日上午,曹国彬来找我,到了10时许,曹国彬一个叫“猪肉荣”的朋友开一辆皮卡小车来到我经营的废品店,从车上拿出一些“冰毒”和“麻古”,说叫我试一下他从外地拿回来的货,随后我和曹国彬还有“猪肉荣”就在我店铺里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吸食完毒品后,“猪肉荣”驾驶皮卡搭载曹国彬离开了。直到17时许,曹国彬驾驶一辆日产阳光小车来到我店铺门前路边,曹国彬打开车尾箱拿东西,当时我看见车尾箱里有两袋用保鲜袋装着的粉末状的物体,我就怀疑是毒品“K粉”,还有一个白色手提电脑的手提袋,内装有一包晶状体,类似“冰毒”的物体。当曹国彬打开汽车的车尾箱后,我就叫曹国彬到店内,曹国彬就走到我店内,我就跟曹国彬说是不是在我店内安装了监听器,开始的时候曹国彬不承认,接着曹国彬围着我店铺的柱子走了两圈之后,突然间撒腿就跑,我就马上拿起一根铁棍追了上去,追到路边的时候,我用铁棍打了两下曹国彬肩膀位置,这时曹国彬想上车开车走,我就拦住了他,接着曹国彬就往清新方向逃跑,然后我就没追了,随后我就报警了。因为每次接触曹国彬,曹国彬都会拿出一些他刚制作成成品的“冰毒”和“麻古”给我尝试,今年7月8日22时许、7月15日22时许、8月2日23时许,在清远市新城四号区嘉程酒店背后某住宅楼六楼,曹国彬在我面前将粉末状的“麻古”利用器械压成药丸状。曾经曹国彬多次要求我与他制贩毒,后被我拒绝。(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我借给朋友曹国彬的车被公安机关扣押了,前些天,曹国彬打电话我约我吃饭聊天,9月3日下午,他向我借车,说去趟太平拿东西,正好我租了一台粤REC0**黑色日产阳光小车,于是我将这台日产车借给曹国彬。到了晚上,曹国彬打电话给我说车在山塘回正,叫我自己去开,他被傻平打破了头,现在去医院了。(3)证人的黄某某证言:黄某某是将粤REC0**黑色日产阳光小车租给朱某某的车主。其证实车是今年8月28日租给一个叫朱某某的男子,合同签订租到9月4日,租车费用是1200元,到了9月4日是,我打电话给朱某某,问他车在哪里,朱某某说车被他朋友开走了,之后听说车被公安机关扣押了。4.同案人供述:(1)朱某某的供述:在2011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我接到“鸡添”电话,问我找不找得到“奶茶“(指含有冰毒、K粉的毒品),我就说先问过的朋友先,刚好我当时和曹国斌(绰号斌仔,清远市源潭镇人)、何某甲一起在粤辉酒店509房住宿,我就问曹国斌能否找到“奶茶”,有朋友想要,曹国斌当时就说这些毒品很简单制造,只要用冰毒和K粉混合在一起就行了,自己也能制造出来,而且只要20元成本就能制造一包“奶茶”出来。我听斌仔这样说就同意我们自己来制造“奶茶”毒品。后“鸡添”给了600元及3克K粉给我。我又去酒店附近的士多店买了10包优乐美奶茶,这样,我、斌仔、何某甲便开始制造“奶茶”毒品。这次制造的10包奶茶没用到什么工具,有一台煲水用的电炉是斌仔拿回来的,冰毒是斌仔提供的。之后,“鸡添”又给了1500元钱、20克K粉及1克冰毒给我,我买了50包优乐美奶茶拿去何某甲住处,由斌仔、何某甲动手制造奶茶,后我将50包奶茶交给“鸡添”去销售。这些奶茶其实是一种经我们人工加工的毒品,其主要原料有市面上优乐美奶茶、冰毒粉末、K粉、上头素、针水(普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混合而成。“鸡添”提供原材料,斌仔主要负责配制技术,何某甲主要提供制造场所及帮忙制造,制造出的“奶茶”由我交给“鸡添”出售。辨认笔录:朱某某辨认出曹国彬、何某甲就是和其一起制造毒品的人。(2)何某甲的供述:大约在2011年3月中旬某一天20时许,我接到朱启祯的电话,叫我去清城区粤辉酒店509房找他。我进入509房后看见朱启祯和一名叫“斌仔”的男子在房内“煲猪肉”(即吸食冰毒),接着我们就一起“煲猪肉”。期间,“添哥”通过电话叫朱启祯做20包奶茶。朱启祯接完电话后,就叫斌仔出去拿工具,朱启祯出去找“添哥”拿了一小包K粉和七、八支针水(肾上腺素)上来。大约十多分钟,斌仔就从外面拿了一把电子秤、两只玻璃容器、一只暖炉、一只防风打火机及两包白色的丸仔进来。接着,斌仔将上述两种丸仔、针水、猪肉水分别称量后按比例放进玻璃容器内,用防风火机加热容器内的混合物变成糊状,斌仔将糊状物倒到一张信纸上,然后我就用暖炉将信纸上的糊状物烘干交给朱启祯,再由朱启祯用一张房卡将我烘干的混合物压扁,再将优乐美奶茶和我们加工过的混合物及一小包K粉掺在一起再分成20份装在原来优乐美奶茶的包装内。后“添哥”过来粤辉酒店取“奶茶”。后来,我们三人在我家又用同样的方法一起制造了50包“奶茶”。辨认笔录:何某甲认出曹国彬、朱某某就是和其一起制造毒品的人。5.被告人曹国彬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9月3日,我在小市出租屋里将麻果粉做好了,我准备带去我源潭乡下的老家放着发酵一个月,之后我就打电话给我朋友朱某某借了他的粤RCE0**小车,将我的制毒原料、半成品以及一些日常用品放到小车的后尾箱。之后我去了太平镇龙湾村我姐家里,拿了沉香木,又开车到了山塘镇洄正村委会我朋友傻平的废品收购店,进去和傻平聊天,傻平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拿起一根铁棍追着我打,将我的头打穿了,我就往前跑,在路边坐了一辆公车到了清城,在先锋路的城区人医看病,包扎了头上的伤口,之后我借了一个群众的电话,打电话给朱某某,叫他去山塘开回来这部车。朱某某后来去了山塘听说车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了,之后我就回了小市的出租屋。我大约制出了麻果粉1000克,还有几百克的半成品,就是还没有放曲马多之前的半成品。制麻果的原料及试剂有盐酸曲马多、麦芽酚、香兰素、食用色素、四号海洛因、细油等。制毒的工具很简单,只有烧杯、酒精灯、压片用的铁柱。盐酸曲马多是在网上买的、麦芽酚、香兰素、食用色素是在松岗市场粮油批发店买的、四号海洛因、细油是我朋友“靓姐”给的。烧杯、酒精灯是我在化工店买的,压片用的铁柱是我朋友傻平给的。这些东西我放在粤RCE0**小车里,现在应该被你们公安扣押了。另供述2010年的时候,朱某某和他朋友一起制麻果,我去帮过他们的忙,我也是在那个时候学会制作麻果的,之后朱某某和他朋友被抓了,我没有被抓,朱某某判了一年刑,前些日子刚好在街上碰到,所以大家聊了天,留下了电话。被告人曹国彬在检察机关起诉阶段审讯对自己制作毒品麻果粉的犯罪事实审讯予以否认,辩解毒品“麻果”是“靓女”在他的出租屋里的,他没有参与,只是帮她运到广州市。6.化验检验报告书:证明:A、公安机关从粤RCE0**小车上及曹国彬位于清远市小市六号区69栋1梯601房的出租屋,起获了一批毒品及制毒工具。其中1号检材(小车上的红色粉末2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080克;2号(小车上的白色晶体2包)、3号检材(小车上的白色粉末3包)未检出毒品成分;4号检材(小车上的褐色固体1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350克;5号检材(小车上的红色粉末11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70克;6号检材(小车上的白色固体1块)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3.2克;7号检材(小车上的植物碎料)检出大麻酚成分,净重3.8克;8号检材(小车上的白色晶体1包)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3.1克;9号(小车上的液体2瓶)、10号检材(出租屋内的液体1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1号检材(出租屋内的黄色粉末1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8.7克;12号检材(出租屋内的黄色粉末1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3克;13号检材(出租屋内的经色粉末1份)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B:送检的红色粉末一包,检出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0.2MG/100MG。7、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2011年3月23日,在刘某某处起获的优乐美奶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88.8mg/kg,未检出MDMA成分。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1)现场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洄正村委会何某乙收购店门前一辆小车内,从车尾箱起获红色粉末13包、白色晶体3包、白色粉末3包、褐色固体1包、植物碎料2包、液体2瓶、制作丸子的部件6个、滤纸1张、网筛1个、汽车租赁合同1份、手机2台、手提电脑1台。(2)现场位于曹国彬居住的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六号区1栋601出租屋,缴获黄色粉末两包、红色液体一瓶及制毒工具一批。(3)现场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粤辉酒店509客房、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环城二路拉尾岗****屋内的勘验检查情况。上述证据之间能相互吻合、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证明被告人曹国彬的犯罪事实,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曹国彬提出的没有制造毒品及起获的原材料和毒品不是其所有而是“靓女”所有的辩解意见,经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制造毒品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有同案人朱某某、何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予以证明,同案人均指认被告人参与了制造毒品,被告人曹国彬在侦查机关也供述“在2011年的时候,我和朱某某还有他朋友在清城一起做麻果的时候,我当时去帮了忙,所以在那里学到了怎么做麻果。”,同案人的供述与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并有生效的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1)清城法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制造毒品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制造毒品的第二起犯罪事实,有证人何某乙的证明,何某乙证明被告人曹国彬经常会拿出一些曹国彬刚制作成的冰毒和“麻古”给其尝试,与被告人曹国彬多次在侦查机关稳定供述其制造“麻果”的事实吻合,并有从被告人所驾驶的小汽车上及所租住的房屋扣押的毒品、制毒原材料、制毒工具等予以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曹国彬制造毒品的第二起犯罪事实,本院亦予以采信。被告人曹国彬未提供“靓女”的真实身份及联系方式等,无法证明所扣押的毒品是“靓女”所有,也未提供其没有制造毒品的相应证据,故被告人曹国彬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国彬漠视国家法律,制造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制造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国彬犯制造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国彬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同时构成毒品再犯,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曹国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国彬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9月6日起至2028年9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骆华建审判员:吴楚燕人民陪审员:曾慧

书记员:钱桂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