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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2)

(2011)丰执字第8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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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吴成永,男,193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孙玉庆,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2011)丰执字第844号吴成永与孙玉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习明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