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成永,男,193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孙玉庆,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2011)丰执字第844号吴成永与孙玉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习明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