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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丛树杰与丛树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4)威经技区执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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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丛树杰,男,195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丛树强,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威民四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新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9840元,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威民四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49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朝阳审判员:王志刚审判员:孙福杰

书记员:周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