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丛树杰,男,195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丛树强,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威民四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新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9840元,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威民四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49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朝阳审判员:王志刚审判员:孙福杰
书记员:周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