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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浙江大东吴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浙湖执民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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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东吴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仲清。被执行人:湖州新中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雅飞。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东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新中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仲(2013)裁字第18号裁决书,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湖州新中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主要财产已被南浔区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冻结,申请人浙江大东吴集团有限公司已发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浙湖执民字第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潘轶华审判员:黄新涌代理审判员:钱春江

书记员:卢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