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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杭州钱祥工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杭江执民字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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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杭州钱祥工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铭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民。

申请执行人杭州钱祥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铭杰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01594.96元,执行费18416元,合计1620010.96元。申请执行人杭州钱祥工具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江九商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正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处置,现已寄参与分配函,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本院将依法对本案案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杭江执民字第57号案执行案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吴辛人民陪审员:李艳人民陪审员:杨晓磊

代书记员:王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