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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许秀清、于洋洋与于天堂、于升堂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0)汤执字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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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秀清。申请执行人于洋洋。被执行人于天堂。被执行人于升堂。

关于许秀清、于洋洋诉于天堂、于升堂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天堂、于升堂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曙玮审判员:杜连鹏审判员:刘炳

书记员:王武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