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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雪中与刘建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正执字第5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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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雪中,男,1982年12月5日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闫海军,男,1980年2月6日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刘建党,男,1969年4月14日生,住正阳县。

本院在执行王雪中与闫海军等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闫海军所有的位于正阳县真阳镇南环路北侧老看守所西50米座北朝南一间三层楼房之上的第四层楼房(含简易房)及四层楼房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宏伟审判员:何希贵审判员:徐翔

书记员:刘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