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雪中,男,1982年12月5日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闫海军,男,1980年2月6日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刘建党,男,1969年4月14日生,住正阳县。
本院在执行王雪中与闫海军等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闫海军所有的位于正阳县真阳镇南环路北侧老看守所西50米座北朝南一间三层楼房之上的第四层楼房(含简易房)及四层楼房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宏伟审判员:何希贵审判员:徐翔
书记员:刘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