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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正阳县农业银行与李小身、杨豆穴、龚胜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正执字第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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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行。被执行人:李小身,男,195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杨豆穴,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龚胜利,男,汉族,1975年11月20日生,住正阳县。

关于正阳县农业银行与李小身、杨豆穴、龚胜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龚胜利在河南省农村信用联社正阳支行油坊店分社的存款(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宏伟审判员:何希贵审判员:徐明

书记员:师广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