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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某某与安阳市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殷执字第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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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市某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某村民委员会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某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刘家梁审判员:苏富军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