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勇,工人。被执行人盱眙贝斯特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东方都市****。法定代表人张栋,职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晓伟。
原告王勇与被告盱眙贝斯特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3日作出(2012)盱民初字第09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盱眙贝斯特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2012)盱民初字第0990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原告王勇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勇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2012)盱民初字第099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宏杰执行员王士虎执行员赵学雷
书记员:王笑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