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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朱玉成与耿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2013)贾执字第3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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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玉成,男,1990年1月20日生。被执行人耿峰,男,1974年1月10日生。

申请执行人朱玉成与被执行人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调解作出的(2013)贾塔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2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了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贾塔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吴长江执行员孙忠权执行员许平喜

书记员:王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