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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周家村水电战与歙县旭翔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1)歙执字第001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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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周家村水电站,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张春来,该村支委书记。被执行人黄山市歙县旭翔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项爱和,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09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9)歙民一初字第0093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黄山市歙县旭翔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国网安徽歙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上网电费收入33000.00元整。(款项汇至:户名:歙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歙县支行,帐号:12-7620010********)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汪永来

书记员:汪红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