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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宣城市科诚电器有限公司与宣城市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宣中执字第001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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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科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玉荷路与鸿越大道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79356866-9。法定代表人:董小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宣城市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683052-2。法定代表人:孙承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厚清,安徽陶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科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2013)宣中民四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宣城市科诚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宣城市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市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小峰代理审判员:芮征兵代理审判员:夏祖国

书记员:张翀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