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宇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国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笑乐,上海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宁波宇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国市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8月15日依法作出(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宁波海事法院将此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宁国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为防止发生转移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国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宁国市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小峰审判员:芮征兵代理审判员:杨伟
书记员:张翀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