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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郫县友爱镇清溪村村委会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4)成郫执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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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郫县友爱镇清溪村村委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成郫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郫县友爱镇清溪村村委会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0)成郫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夏谦

书记员:赵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