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善忠与罗成宽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雁江执字第99-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善忠。被执行人罗成宽。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雁江民初字第02803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杨善忠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罗成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成宽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扣划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芳审判员:许伦康审判员:钟伟

书记员:钟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