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善忠。被执行人罗成宽。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雁江民初字第02803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杨善忠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罗成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成宽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扣划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芳审判员:许伦康审判员:钟伟
书记员:钟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