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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罪犯李仲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4)玉中刑执字第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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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受贿文书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仲影,男,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通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仲影犯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7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2年12月28日裁定对罪犯李仲影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4年1月2日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新的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仲影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仲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仲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顺平审判员:刘春梅人民陪审员:倪斗沙

书记员:王韬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