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苏一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江平北路**。法定代表人丁中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标。
申请执行人江苏一联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的(2012)泰河民初字第0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一联物流有限公司向泰兴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泰兴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朱标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曹敬银执行员王青青执行员张颖
书记员:侯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