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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成山与成永江占有物返还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1)倴执字第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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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成山,男,195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成永江,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成山与成永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成永江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1)倴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习学军审判员:刘晓红审判员:彭文成

书记员:汪俊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