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成山,男,195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成永江,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成山与成永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成永江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1)倴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习学军审判员:刘晓红审判员:彭文成
书记员:汪俊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