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庆武,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庆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2)倴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习学军审判员:刘晓红审判员:彭文成
书记员:汪俊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