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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仇金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庐执字第0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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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仇金花,女,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执行人:孙磊,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戴夫,院长。

申请人仇金花、孙磊与被执行人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0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四清

书记员:王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