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晓燕。被执行人厦门龙净环保物料输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贵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忠伟,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的厦劳仲案(2013)0929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龙净环保物料输送科技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龙净环保物料输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4484.7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唐雪阳
书记员:洪福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