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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夏卫水与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4)湖执委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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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夏卫水。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冬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都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7927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海强

书记员:汪江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