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章华,男,汉族,1974年5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厦门冠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法定代表人吴梅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7月9日作出的厦湖劳仲调字(2012)257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冠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冠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19480.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江向洋
书记员:许宇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