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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2014-106梁金珍与福州五洲鼎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湖执行字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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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金珍。被执行人福建五洲鼎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之壹、贰号店。法定代表人吴志元,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31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五洲鼎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五洲鼎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7350.4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尹胜虎

书记员:龚晓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