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育平,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醴陵市西山冲花炮厂。法定代表人李甲文,系该厂厂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劳仲案字(2012)第28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醴陵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醴劳仲案字(2012)第2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祥根审判员:李振兴审判员:肖业余
书记员:晏晓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