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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赵国庆与鹤壁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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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国庆,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海河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赵树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赵国庆申请执行鹤壁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鹤壁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鹤壁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国庆申请执行事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鹤民一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鹤壁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建华执行员王治执行员管云飞

书记员:秦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