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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梁远源与被执行人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昭法执字第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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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梁远源。被执行人: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林永勇。

申请执行人梁远源与被执行人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昭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昭劳人仲字(2013)1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珍昌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以每块砖0.37元的价格将砖块抵给申请人梁远源,砖块共计30768块,申请人于2014年1月6日前将全部砖块拉走。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5日已全部拉完砖块,故本案到此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的规定,裁定如下:

昭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昭劳人仲字(2013)14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雄光审判员:廖仁华审判员:罗宏才

书记员:李兴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