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祥贵,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佳缘美珠宝店,(9-10轴-C-D轴)。经营者陈亮,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谢祥贵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佳缘美珠宝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3)第034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谢祥贵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佳缘美珠宝店及其经营者陈亮支付劳动报酬11526.22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7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佳缘美珠宝店系个体经营性质,其经营者为陈亮。另,武汉市江汉区佳缘美珠宝店已于2013年6月20日被武汉市工商局江汉分局注销其工商执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佳缘美珠宝店系陈亮个体经营,在该店被注销工商执照后,其经营者陈亮应为该店终止后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本案被执行人为陈亮。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军代理审判员:刘志雄代理审判员:鲁林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