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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文月与武汉爱咖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江汉执字第0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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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文月,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爱咖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翌,经理。

申请执行人吴文月与被执行人武汉爱咖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3)第04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裁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武汉爱咖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文月5449.4元。依吴文月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爱咖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549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军代理审判员:刘志雄代理审判员:鲁林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