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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胡道旺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1)

(2014)深宝法西执字第1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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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道旺。被执行人深圳市泰达精密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田三路盈信厂房****南边,组织机构代码668505041。法定代表人罗福琴。

上述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西劳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泰达精密五金制品厂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泰达精密五金制品厂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7250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晓丹

书记员:范道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