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发文。被执行人深圳市新龙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福发工业园**第**北。法定代表人张阳辉。
申请执行人何发文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新龙光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3)18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新龙光电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5133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胡慧玲
书记员:谢会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