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谢琼瑶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123-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琼瑶。被执行人深圳市绿凯伦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大波。

申请执行人谢琼瑶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绿凯伦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13)195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7200元。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停产倒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整体查封、评估、拍卖,得款共计210668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得款人民币34085元(含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执行费人民币405元),对于剩余的债权人民币4352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即依法向深圳市各大银行系统、深圳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等单位进行了查询,均函复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1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方杰审判员:吕海云代理审判员:黄绪喜

书记员:周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