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志福。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拓优精密机械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二路与西乡大道交汇处宝运达物流中心综合楼(三)(4楼),组织机构代码L1148738X(性质:个体工商户)。业主郭俊杰,男,汉族,1982年4月10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化州市那务镇东门关垌村**,身份证号码××。
上述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拓优精密机械厂、郭俊杰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拓优精密机械厂、郭俊杰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50335.82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晓丹
书记员:范道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