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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罗国兵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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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国兵。申请执行人苟发碧。被执行人深圳市普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二社区新二路********B。法定代表人刘琼蓉。

申请执行人罗国兵、苟发碧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普尚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3)2717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普尚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9213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胡慧玲

书记员:谢会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