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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聂家斌与新德印刷(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公明茨田埔新德织造厂,新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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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聂家斌,男,汉族,1985年12月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岑溪市。被执行人新德印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茨田埔社区新兴工业区**第****。法定代表人林佳宁。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茨田埔新德织造厂,住,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明办事处茨田埔社区新兴工业区**第**织机构代码X18810618。负责人麦植常。被执行人新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香港法定代表人林炳辉。

申请执行人聂家斌与被执行人新德印刷(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茨田埔新德织造厂、新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12】973号仲栽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德印刷(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茨田埔新德织造厂、新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4167.62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陶雪松

书记员:黄粤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