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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本英与深圳市鑫一品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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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本英,女,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重庆市潼南县。被执行人深圳市鑫一品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后底坑同富裕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于晓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深圳市鑫一品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陶雪松

书记员:黄粤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